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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委託○○○○商業銀行辦理「公益信託○○慈善基金」之設立與許可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12.28.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有關郭○○女士委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益信託○○慈善基金」之
設立與許可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依「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4條及內政部94年11月18日台內社字第0940
063124號公告意旨,社會公益信託金額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且其主要受益範圍在單
一之直轄市或縣(市)者之公益信託,得委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許可監督。卷
查本案公益信託金額為新台幣20萬元,固然與上開規定所定金額以下之要件相符;惟本
案基金受益人範圍為「需要福利補助之兒童及少年或經台北市社會局兒少科認定需要補
助之個案或團體組織舉辦與兒童及少年有關之活動等」(所附信託契約六、(二)規定
參照),除「經台北市社會局兒少科認定需要補助之個案」與本市可認有直接關聯外,
其他「需要福利補助之兒童及少年」及「團體組織舉辦與兒童及少年有關之活動」,似
未排除本市轄區外個案申請之可能,就此而論,其受益人範圍與上開規定所定「主要受
益範圍在單一之直轄市」之要件是否相符,宜予先行釐清,以確認本府行使本案審核許
可及監督權限之適格地位。
二、至本案是否符合前揭辦法所定相關許可要件,屬事實認定範疇,請 貴局於確認本案本
府有行使審核許可及監督權限後,再本於職權審核卓處。
三、以上意見,敬請 卓參。
此致 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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