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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在台代表人辦事處總行匯入之款項,得自獲准升格為分行後三年內,申請轉為營運
資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5.12.2.台財融字第7561353號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2月2日 主旨: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於其在台代表人辦事處時期,自總行匯入之款項(包括以該款購
置之資產),得自獲准升格為分行後三年內,檢具匯款證明及會計師查核報告,申請
轉為在台分行營運資金,請
查照。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8.09. 金管銀外字第1100272402號函發布,自110年8月9日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