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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外國銀行在台代表人辦事處總行匯入之款項,得自獲准升格為分行後三年內,申請轉為營運 資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5.12.2.台財融字第7561353號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2月2日
    主旨: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於其在台代表人辦事處時期,自總行匯入之款項(包括以該款購
       置之資產),得自獲准升格為分行後三年內,檢具匯款證明及會計師查核報告,申請
       轉為在台分行營運資金,請
       查照。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8.09. 金管銀外字第1100272402號函發布,自110年8月9日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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