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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劃線支票由特定金融業者經收與否,其退票處理方式不同
發文機關:中央銀行業務局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75.12.5.臺央業字第184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2月5日
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但書,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
二條,並參酌財政部50、 7、 20 臺財錢發第0四八二二號令之規定,嗣後提示之票據,如
係特別劃線支票,而有未由特定金融業經收之情形者,應以其他理由單辦理退票;如特別劃
線支票,已由特定金融業經收,而發票人存款不足者,始應以存款不足退票理由單辦理退票
。(中央銀行業務局75.12.5.臺央業字第一八四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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