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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已遭解散處分之公司,其已開立支票存款戶者予以結清,申請開戶或授信者予以拒絕 發文機關:財政部金融司
    發文字號:財政部金融司75.12.27. 臺融司發字第51156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2月27日
    主旨:臺北市票據交換所建議各金融業者,對於已遭解散處分之公司,其已開立支票存款戶
       者予以結清,申請開戶或授信者予以拒絕乙案,請查照辦理並請轉知所屬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業務局七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75)臺央業字第一八九九號函辦理。
     二、檢附該函影本一份。(略)(財政部金融司75.12.27. 臺融司發字第五一一五六七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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