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禁止質押黃金條塊之相關規定業已廢止,故得由銀行權責判斷是否受理以金條金幣向銀行辦 理質押借款之案件 發文機關:財政部金融司
    發文字號:財政部金融司75.12.27. 台融司(七)發字第511316號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2月27日
    查黃金條塊禁止質押之規定業經廢止在案,來函建議持金條金幣可向銀行質押借款一節,係
    屬銀行業務權責,得由其自行衡量決定。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8.09. 金管銀外字第1100272402號函發布,自110年8月9日
    停止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