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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規定期間」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5.12.31. 臺財融字第750483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2月31日 主旨: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規定期間」,係指自退票之次日起算
七個營業日,請查照。(財政部75.12.31. 臺財融字第七五0四八三四號函)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8.24. 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3093號函發布,自110年8月24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