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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銀行法第七十二條所稱之中期放款及定期存款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僅準用於新台幣業務不包括 外幣部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1.5. 台財融字第758394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月5日
    主旨:銀行法第七十二條所稱之「中期放款」及「定期存款」,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僅準用於
       新台幣業務,不包括外幣部分,請 查照。
    說明:依據中央銀行七十五年度對美商大通等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及中央銀
       行七十五年十二月四日(75)台央檢字第(貳)一九六四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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