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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買入電腦記帳之營利事業所發行商業承兌匯票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1.8. 臺財融字第757877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月8日
主旨:票券金融公司買入以電腦記帳之營利事業所發行之商業承兌匯票,其處理原則規定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票券金融公司買入採用電腦記帳之營利事業所發行之商業承兌匯票,除應於核定額度
時,切實辦理徵信調查外,每次買入票據時,應依左列原則辦理:一、由商業承兌匯
票發票人於所提供之統一發票明細表上確切保證該報表所列金額均具有實質交易行為
,且與統一發票正本記載相符,並應申明無重覆使用辦理融資情事。
二、票券金融公司應派員抽驗發票人之交易資料,並選擇較大金額之原始交易憑證予以影
印留存。(財政部76.1.8. 臺財融字第七五七八七七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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