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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管理法規對同一外國銀行所設各分行之適用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1.9. 臺財融字第7584258號函之一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月9日
主旨:配合外國銀行增設第二家分行,有關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管理法規對同一外國銀行所設
分行之適用等事項,補充規定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七十五年十二月九日(75)臺央外字第(柒)0九七八四號函辦理。
二、有關銀行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之準用,及「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
審核準則」第十四條第一項、本部六十九年九月二日(69)臺財錢第二0七八五號函
、七十五年六月三日臺財融第七五0二四四一號函、七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臺財融第
七五0二四六八號函之適用,同一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所設各分行應視為單一之法規
準用或適用對象;若違反上開規定,應以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為受罰人。同時,銀行
法第四十九條所定報表之編報、盈餘之申請匯出,亦應由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合併辦
理。
三、檢附本部六十九年九月二日(69)臺財錢第二0七八五號函、七十五年六月三日臺財
融第七五0二四四一號函、七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臺財融第七五0二四六八號函抄本
各乙份。(財政部76.1.9. 臺財融字第七五八四二五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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