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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示關於自動墊繳保費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1.9. 臺融司(五)發字第511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月9日 主旨:關於 臺端函請解釋壽險保單「自動墊繳保費」辦法乙案,復如說明。
說明:所詢自動墊繳保費可否以年繳改為月繳墊繳乙節,應以保險契約之約定為準,如契約
中有約定年繳可以改以半年繳、季繳或月繳代繳者從其約定,應以代繳原約定繳別之
保費及利息為限。(財政部76.1.9. 臺融司(五)發字第五一一七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