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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中央信託局依法為保險法第一四六條第三項之金融機構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1.16.臺財融字第76021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月16日
    主旨:請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之責任準備金應存放於主管機關(現為保險
       法第一四六條第三項之金融機關)指定之銀行或金庫,中央信託局是否包括在內乙案
       ,復如說明。
    說明:查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責任準備金應存放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銀行或金
       庫。」本部迄未特別指定,惟中央信託局依法應為銀行機構。(財政部76.1.16.臺財
       融字第七六0二一0六號函)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6.03. 金管保財字第11004921901號函發布,自110年6月3日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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