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不得兼任他會計師之助理人員 發文機關: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發文字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6.1.20.臺財證(一)字第101691號函發文日期:民國76年1月20日 主旨:依會計師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意旨,經核准登錄會計師不得兼任 其他會計師之助理人員,否則應予註銷登錄。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