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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委託人應於委託書上「簽章」釋示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1.20. (七六)臺財證(二)字第216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月20日
    主旨:關於當面委託買賣證券,應由委託人當面於委託書上簽章,所指簽章乙語適用疑義,
       釋如說明。
    說明:
     二、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四條及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委託人買賣證券當面委託者
       ,應填寫委託書並簽章,所指簽章乙語,係指簽名或蓋章。委託人未能當面蓋章者,
       於確認係其本人無誤後,可由其本人簽名。(財政部76.1.20.(七六)臺財證(二)
       字第二一六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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