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委託人應於委託書上「簽章」釋示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1.20. (七六)臺財證(二)字第216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月20日
主旨:關於當面委託買賣證券,應由委託人當面於委託書上簽章,所指簽章乙語適用疑義,
釋如說明。
說明:
二、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四條及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委託人買賣證券當面委託者
,應填寫委託書並簽章,所指簽章乙語,係指簽名或蓋章。委託人未能當面蓋章者,
於確認係其本人無誤後,可由其本人簽名。(財政部76.1.20.(七六)臺財證(二)
字第二一六九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