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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銀行不得接受國內、外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所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做押貸放款之保障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1.22.臺財融字第76021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月22日
    主旨:請即轉知所屬會員,不得接受國內、外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所簽發之各種保險單或暫
       保單做押貸放款之保障,以獲得債權之確保,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部派員檢查振湧保險經紀公司代理國外經紀公司Adams & Porter Inc. 簽發漁
       船險暫保單結果辦理。(財政部76.1.22.臺財融字第七六0二一五二號函)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8.24. 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3093號函發布,自110年8月24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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