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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理事會應社員代表請求召集社員代表大會而流會不宜適用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處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1.23.台財融字第7630392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月23日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依合作社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如經
    理事會依法召集而流會時,自不宜適用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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