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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發現借戶提供之財務報表與申報納稅資料不一致時,請依規定通報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2.2. 臺財融字第75048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2月2日
主旨:各金融機構今後辦理授信業務,如發現營利事業提供之財務報表與申報納稅資料不一
致時,請依說明二及三規定通報,請查照辦理。說明:
一、依據本部金融司案陳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74、 3、 12 全會徵字一
九四九號函暨75、 7、 2全會徵字二四三二號函辦理。
二、
(一)通報範圍:
1.通報對象:以營利法人之公司組織為限。
2.通報金額:凡在各行庫局歸戶授信金額超過五百萬元以上者,適用之。
3.以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期中報表不在此限。
(二)通報標準:
1.營業收入及營業外收入總額與申報納稅資料相差五十萬元以上,且該項差額占
收入總額比率在五%以上者。
2.純益相差十萬元以上,且該項差額占純益比率在五%以上者。
三、通報時間及方式:
每年通報二次(即每年一月及七月),由各金融機構於借款人申貸時逐案查核,並由
授信銀行徵信部門將合乎通報標準者,依照通報時間彙送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徵信工作
小組簽報該會理事會後函報本部轉知各稽徵機關。(財政部76.2.2. 臺財融字第七五
0四八二一號函)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8.16. 金管銀國字第1100272602號函發布,自110年8月16日
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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