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發現借戶提供之財務報表與申報納稅資料不一致時,請依規定通報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2.2. 臺財融字第75048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2月2日
    主旨:各金融機構今後辦理授信業務,如發現營利事業提供之財務報表與申報納稅資料不一
       致時,請依說明二及三規定通報,請查照辦理。說明:
     一、依據本部金融司案陳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74、 3、 12 全會徵字一
       九四九號函暨75、 7、 2全會徵字二四三二號函辦理。
     二、
      (一)通報範圍:
         1.通報對象:以營利法人之公司組織為限。
         2.通報金額:凡在各行庫局歸戶授信金額超過五百萬元以上者,適用之。
         3.以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期中報表不在此限。
      (二)通報標準:
         1.營業收入及營業外收入總額與申報納稅資料相差五十萬元以上,且該項差額占
          收入總額比率在五%以上者。
         2.純益相差十萬元以上,且該項差額占純益比率在五%以上者。
     三、通報時間及方式:
       每年通報二次(即每年一月及七月),由各金融機構於借款人申貸時逐案查核,並由
       授信銀行徵信部門將合乎通報標準者,依照通報時間彙送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徵信工作
       小組簽報該會理事會後函報本部轉知各稽徵機關。(財政部76.2.2. 臺財融字第七五
       0四八二一號函)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8.16. 金管銀國字第1100272602號函發布,自110年8月16日
    起停止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