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發生率為一九八四TSO表之百分之七十 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財政部 76.02.05. 臺財融字第7602201號發文日期:民國76年2月5日 一、本部六十七年十二月卅日 (67) 台財錢第二三七四五號函所訂定之團體一年定期 人壽保險最低純保費標準同時廢止。 二、有關團體保險之定義,參加人數限制,保險金額限制及附加費用率等分類標準應請儘 速研訂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