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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證券商接受發行公司股票委託出售股票所簽印章與預留公司之印鑑不符可否辦理過戶手續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2.14.(七六)臺財證(二)字第23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2月14日
    主旨:關於證券商受貴公司股東委託在其出售貴公司股票上所簽印章與預留貴公司印鑑不符
       ,可否准由證券商出具負責保證函據以辦理過戶手續,函請釋示一節,復如說明二、
       三。
    說明:
     二、查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九條明訂股東受讓過戶,讓受雙方均應於過戶申請書及股
       票背面加蓋留存印鑑,其意在於保障股東權益,杜絕糾紛。
     三、本案既經賣方證券商函稱......如有發生糾葛情事,概由其負責處理。可由貴公司本
       於保護投資人權益之旨,自行酌情辦理。(財政部76.2.14.(七六)臺財證(二)字
       第二三六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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