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外人在臺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投資契約,是否屬外國有價證券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76.10.30. 臺財證(二)字第693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0月30日
主旨:所請釋示外人在臺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之投資契約,是否屬外國有價證券,其募
集須否先經本會核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76.9.19.(76)企字第三七七號函。
二、華僑或外國人在臺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之投資契約,與發行各類有價證券並無二
致,投資人皆係給付資金而取得憑證,係屬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其募集發
行應經本會核准始得為之。又其募集資金之行為,如係募集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
,則涉從事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規定之業務範圍,
亦應經本會核准。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