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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往來戶之公告及拒絕往來處理方式
發文機關:中央銀行業務局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 76.10.30. 臺央業字第11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0月30日
主旨:自本(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臺灣地區應予拒絕往來支票存款戶之公告及拒絕往
來處理方式,請依說明一、二辦理。
說明:
一、依76、10、30發布之「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票
據交換所應於每星期五將應予拒絕往來之支票存款戶有關資料,在各該所公告,同日
並應登載於中央日報(本年十一月六日第一次登載)。有關登報事宜由臺北市票據交
換所代理各縣市票據交換所統籌辦理。
二、各票據交換所除應注意每星期五公告應予拒絕往來之支票存款戶有關資料外,並應轉
知其各參加交換單位切實注意登載內容。凡各參加交換單位之支票存款戶經登載公告
予以拒絕往來者,交換單位應於公告當日起逕行予以拒絕往來。嗣後各票據交換所對
應予拒絕往來之支票存款戶,將不再通知各參加交換單位。(中央銀行業務局76.10.
30. 臺央業字第一一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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