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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社員代表選舉,選舉人及被選舉人社籍地址之認定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11.3.台財融字第760240273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1月3日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選舉,在選舉人名冊公告閱監截止後,社員仍得辦理社籍地址變更。其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行使時有關之分區分組,均以公告截止時選舉人名冊所載社籍地址為準。
    〔依財政部86.10.23台財融字第86649313號函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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