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代表選舉,選舉人及被選舉人社籍地址之認定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財政部76.11.3.台財融字第760240273號(不再援用)發文日期:民國76年11月3日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選舉,在選舉人名冊公告閱監截止後,社員仍得辦理社籍地址變更。其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行使時有關之分區分組,均以公告截止時選舉人名冊所載社籍地址為準。〔依財政部86.10.23台財融字第86649313號函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