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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五款所稱代表人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11.4.臺財融字第7602217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1月4日
    主旨:所請釋示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五款所指代表人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行七十六年十月九日(76)南銀總審第二七六八號函。
     二、依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惟若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捐助章程規定該
       校置董事若干名組織董事會,集體行使職權並推選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依上開除外
       規定,該私立學校其餘各董事則非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五款所稱之代表人。(財
       政部76.11.4.臺財融字第七六0二二一七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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