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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投保汽車意外險除非撤銷牌照不得退保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11.9.臺財融字第7602456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1月9日
主旨:交通部函轉臺灣省計程車客運商業公會建議對計程車投保汽車意外險三十萬元除非繳
銷牌照不得退保乙案,請即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查照辦理。
說明:據反應,近有部分不肖保險掮客,專肆拉攬個人計程車司機投保短期車險,一俟客戶
年度檢驗後即予退保,似為鑽走法律漏洞規避責任之行為,殊欠妥善。(財政部76.1
1.9.臺財融字第七六0二四五六五八號函)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6.02. 金管保產字第11004921701號函發布,自110年6月2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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