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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由理事長簽署即可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財政廳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財政廳76.11.17. 財二字第8347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1月17日
主旨:農會向地政機關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等有關書表證件,由理事長簽署即可,復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農林廳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農輔字第七二0七三號函轉內政部七十
六年十一月六日臺(76)內社字第五四六二四五號函辦理,並復貴府七十六年十月九
日北府財三字第三二0四八七號函。
二、按土地登記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他代表人之資格證明,為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所明定。農會為法人,其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如於登記
申請書填明農會之代表人並檢附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即符合上開規定,登記機關應
予受理。
三、本廳七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財二字第六七七四四號函說明二洽會農林廳箋復內容,有違
上開函釋,應予停止適用。(臺灣省政府財政廳76.11.17. 財二字第八三四七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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