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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發現舞弊案件時,應於一個月內函報處理情況,如未於期限內函報或隱匿不報者,
應予以糾正
發文機關: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76.11.20. (76)台央檢字第(肆)1985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1月20日
主旨:金融機構發現舞弊案件,應立即電告本處,並將舞弊案件暨有關處理狀況、改善情形
等於一個月內函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行「改進金融機構業務管理要點」第十四點規定並參照財政部 71.12.23 台財
融字第二七二0一號函辦理。
二、金融機構發現舞弊案件,未依規定時限電告、函報或隱匿不報者,本行將予糾正。
〔依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86.09.06(86)台央檢貳字第1497號函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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