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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強金融機構信託占有債權擔保功能之措施(2則)( 2)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11.21. 台財融字第760825322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1月21日
    主旨: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續提加強金融機構信託占有債權擔保功能之意
       見,請轉知所屬單位加強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該會七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全會業(一)字一四三六號函辦理。二、本案前經本部
       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台財融第七六00六四六五三號廳函副知 貴局在案。
       局
     三、本案續經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研提意見如左:
      (一)為避免同一信託占有物重複擔保,申請以信託占有物為擔保之授信,除應儘可能
         事前調查債務人已在其他銀行辦理信託占有之情形,於信託占有設定貸放後,必
         要時得隨時查詢了解債務人其他新辦信託占有情形。
      (二)信託占有受託人應於信託占有物明顯處標示「×××銀行信託占有物」。
      (三)信託占有物如係可分別儲放且不造成受託人作業不便者,得要求與受託人本身所
         有之同類原物料及其他銀行之同一種類信託占有物分開儲放,以利查核。
      (四)為有效對信託占有物之監督,必要時可委由專業機構派員監管。
      (五)金融機構應就信託占有標的物作不定期之查核,至少一年查核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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