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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各鄉(鎮、市)公所可否編列預算支付鄉(鎮、市)長及各課長宿舍之電話費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92.10.31. 處實一字第0920006061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主旨:貴府函請釋示有關各鄉(鎮、市)公所可否編列預算支付鄉(鎮、市)長及各課長宿
       舍之電話費,因原臺灣省政府八十年一月七日八十府主一字第一五二00二號函規定
       已停止適用,可否由縣府自訂標準支給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府主歲字第0九二三0一六八一一號函。
     二、有關縣政府可否自訂鄉(鎮、市)長及各課長宿舍或住家之電話費支給標準,參酌目
       前中央之規定及現況,係採逐漸緊縮方式辦理,且未來之趨勢,電話費將不再支給,
       又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十六局住褔字第三0二四八八號函
       係以職務宿舍為範圍,考量目前縣(市)財政狀況普遍困絀,本案請依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上揭函示辦理。
     三、隨函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十六局住褔字第三0二四八八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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