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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漁船險承保理賠辦法未違反公交法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2.8.19. 臺財保字第82027847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19日
    主旨:關於臺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等三同業公會聯名指稱臺北市產險公會統一編製「
       漁船險承保理賠辦法」乙案,復如說明。
    說明:
     一、該辦法(已改為要點)係本部八十二年三月五日臺財保第八二一七二二三三0號函核
       定實施(附上函影本乙份)。其中有關取消減費折扣、實施自負額及按船價全額投保
       等規定,係本部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保險業收取保費之計算公式,由主管
       機關核定之;......」之規定核定;產險業者依本部核准之「漁船險承保理賠要點」
       中有關保費計算公式收取保費,應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二、關於按船價全額投保及自負問題,實為國外再保公司所提再保條件之一。因我國漁船
       險自留偏低,再保依賴度高,近年來國外再保市場普遍虧損,再保條件趨嚴,乃有以
       上二條件之限制。惟為保障我國被保險人之權益,本部已要求產險業者向國外再保人
       力爭,於續保時取消按船價全額投保及改善其他承保條件,俾減輕被保險人之保費負
       擔。(財政部82.8.19.臺財保字第八二0二七八四七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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