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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鄉長之特別費、機要費及編制內之秘書薪資,是否為預算法中之法定支出,鄉民代表會 審議年度總預算案時,是否有權將其刪除,又議決刪除上述項目,是否構成議決無效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93.05.27. 處實一字第0930003359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5月27日
    主旨:貴府函為有關鄉長之特別費、機要費及編制內之秘書薪資,是否為預算法中之法定支
       出,鄉民代表會審議年度總預算案時,是否有權將其刪除,又議決刪除上述項目,是
       否構成議決無效一案,復如說 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三九十二年五、十一月二十一二十六日府主歲字第 0九三00九0五二
       五0九二0二00九九二號函。
     二、查預算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法定經費,係指依設定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
       支用之經費。鄉公所秘書係正式編制職務,為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其薪資依「公務
       人員俸給法」規定,屬依法律義務必須之支出,鄉公所自有給付之義務,故性質上應
       屬預算法所稱之「法定經費」,若鄉民代表會議決予以刪除,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
       條第三項規定,鄉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
       效,鄉公所自可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該議決送達鄉公所三十日內
       ,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民代表會覆議;經覆議後,如鄉民代表會仍維持原
       決議,鄉公所亦可依同法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以其決議已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
       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
       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造成窒礙難行,報請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
       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則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三、依九十三年度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之縣(市)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
       有關特別費定義為,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因公務上所需之應酬捐贈等,並
       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機要費之定義為,凡各機關因應執行業務需要,並核定有
       案之機要費屬之,兩者均係依據行政規則規定編列,而非依法所明定應編列經費,是
       故,鄉長之特別費及鄉公所機要費應不屬預算法所稱之「法定經費」,如鄉民代表會
       審議預算時決議刪除鄉長特別費及鄉公所機要費,因本項決議不牴觸相關法律,依地
       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鄉公所自應予以執行,惟如鄉公所認為該決議窒礙難行,
       則可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該議決案送達鄉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
       分敘明理由送請鄉民代表會覆議。
    正本:臺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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