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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鄉鎮市總決算報告未經鄉鎮市民代表會依地方制度法第37條第 7款規定完成審議,或未
依決算法第28條第 1項之規定視同審議通過前,得否動支該決算年度歲計賸餘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93.10.27. 處實一字第093000677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主旨:貴府請釋有關鄉鎮市總決算報告未經鄉鎮市民代表會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
規定完成審議,或未依決算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視同審議通過前,得否動支該
決算年度歲計賸餘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處中部辦公室案陳貴府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府主歲字第0九三三0三一一八二
號函辦理。
二、查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鄉(鎮、市)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
個月內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告,依上揭規定,
鄉(鎮、市)決算報告應經代表會審議通過後始完成其法定程序,是以,本案有關鄉
(鎮、市)公所擬動支該決算年度所列歲計賸餘,應俟代表會完成其總決算之審議後
,始得辦理。
正本:臺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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