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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縣市公庫經縣市議會核定,是否仍需報請上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核准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3.08.31. 臺財庫字第830425462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8月31日
    主旨:關於「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三條與現行「公庫法」第三條對於縣市、鄉鎮市庫務代理
       機關之指定權規定不一,應以「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三條優先適用,并俟省、縣(市
       )庫法制定公布即行廢止「公庫法」,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八三財三字第一一六0五號函。二、依「省縣自治
       法」第一條規定:「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七條制定之。省、縣(市)、
       鄉(鎮、縣轄市)之自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有關縣市
       、鄉鎮市庫務代理機關之指定權,自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三、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總統明令宣布「公庫法」中關於國庫條文應予停止適用
       ,俟將來省(市)、縣(市)庫法制定公布後全文即行廢止。請儘速制定省(市)庫
       法,並督促所轄縣市研定縣(市)庫法,俾利「公庫法」之廢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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