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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銀行應事先在契約或類似書面資料中明白記載有關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處理辦法等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01.09. 公壹字第001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月9日
    主旨:有關銀行定期儲蓄存單逾期處理相關資訊揭露問題乙案,業經本會第一六八次委員會
       議決議,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說明:關於銀行未預先通知定期儲蓄存單屆期及明示存單逾期處理辦法,致存款戶遭受損失
       之行為,經邀集相關單位到會研商,並提本會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六八次委
       員會議決議,為期交易資訊充分透明,銀行應事先在契約或類似書面資料中,明白記
       載有關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處理辦法等規定,以告知存款人有關資訊,俾利其作最適切
       之選擇。各銀行應於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前完成調整作業,否則,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四條之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1.9.公壹字第00一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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