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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員可否為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抵押權人釋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4.02.28. 局考字第06045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2月28日
     一、貴部本(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交路八十四字第0一四二二一號函為高雄市政府建設
       局函詢公務員可否為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抵押權人案,囑本局就是否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表示意見一案,敬悉。
     二、查「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一條規定:「為適應工商業及農業資金融通及動產用益之需
       要,並保障動產擔保交易之安全,特制定本法。」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
       擔保交易,謂依本法就動產設定抵押,或為附條件買賣,或依信託收據占有其標的物
       之交易。」故動產抵押權係依上開「動產擔保交易法」而來,為民法不動產抵押權外
       法律所特別規定,且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當事人並無身分限制之規定,如公務人員
       個人依該法辦理動產抵押權人登記,係為確保債權,尚非法所禁止,惟公務人員如投
       資或經營與動產擔保交易有關之商業或投機事業,則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所不許
       。
     三、復請 查照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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