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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稅捐稽徵處所屬 3分處是否適用 2級機關編列首長特別費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94.08.17. 處實一字第0940006471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8月17日
主旨:貴府請釋 貴府稅捐稽徵處所屬 3分處是否適用 2級機關編列首長特別費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 8月 2日府主一字第0940209905號函。
二、查現行各縣(市)政府府外各機關首長特別費,係以「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所定
組織層級作為列支標準之區分依據,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5條第 1項第 2
款規定,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 2層級為限,局、處為一級機關名稱,隊、所為
2 級機關名稱;同條第 3項規定,第 1項所屬機關,依法律規定或因性質特殊,得另
定名稱。經查 貴府91年12月23日府法二字第0910281020號令修正發布之「桃園縣政
府稅捐稽徵處組織規程」,該處所屬 3分處係列為其內部單位,並無獨立之組織規程
,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 2項規定,該 3分處非 貴府所屬 2級機關,故分處主
任既非機關首長,自不得列支首長特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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