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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或其從業人員透過有線電視台、媒體、或語音會員叩應方式從事報明 牌、或聯合炒作、詐欺或執行活動之相關人員以化名方式等不法行為將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 規定予以重罰 發文機關: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7.29.(85)台財證(四)字第02493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7月29日
    主旨:請確實遵守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本會發布之相關規定,並請 
       貴公司於文到十日內檢送說明三之資料報會,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發現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或其從業人員透過有線電視台、媒體、或語音會員叩應(
        CALLIN )方式從事報明牌、或聯合炒作、詐欺等不法行為。若有該等行為者–經查
       明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予以撤銷營業許可外,將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
       定予以重罰,如:
      (一)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藉推介明牌、或聯合炒作,將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第一
         項第五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或
         第六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規定,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刊登廣告,應注意法律責任,若有不實廣告,將違反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及公平交易法第廿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另對簽約付款之
         投資人,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廿二條、第廿三條之規定。
      (三)違法經營股友社、資訊站或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將觸犯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
         ,依同法第一七五條規定,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如推介明牌或聯合炒作行為,將同時觸犯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
         第五款或第六款之規定,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
     二、為了保障合法業者加強取締不法營業行為,請確實遵守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管理規則及本會發布之相關函令規定,嗣後從事業務廣告及公開辦理證券投資分析
       活動除確實遵循本會八十五年二月廿九日(85)台財證(四)第00五九五號函規定
       外,執行各項活動之相關人員均應揭示本名不得以化名方式為之。
     三、請 貴公司據實檢送左列資料報會:(請逐項回答,無者亦須敘明)
      (一)是否曾於有線電視台(即第四台)製作或參與有關證券投資顧問、或證券投資分
         析之節目?節目名稱及時段為何?製作或參與期間長達多久?合作對象是誰?擔
         任講解人員為何?該人員是否已報經本會登記備查?
      (二)是否有辦理語音會員叩應業務?是否曾於媒體上廣告該項業務,擔任講解人員為
         何(詳列本名及其化名)?
      (三)提供 貴公司之全體董監事、經理人、證券投資分析人員、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之名冊(含姓名、身分證字號、擔任該職務起迄期間
         等)。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3.28. 公告發布,自111年10月3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
    等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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