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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重申保險業經營業務或徵員使用之文宣、廣告應依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5.09.18. 臺財保字第8523693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9月18日
    主旨:邇來發現保險業有以不實之文宣、廣告招攬業務或徵員,特重申保險業經營業務或徵
       員使用之文宣、廣告應依規定辦理,請轉知會員公司查照辦理。
    說明:
     一、保險業經營業務或徵員所使用之文宣、廣告,應確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辦理。
     二、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或徵員之文宣、廣告,不得有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其內容並應
       經總公司或外商在臺分公司核可,若分支機構或保險業務員擅自使用不實之文宣、廣
       告,所屬公司除應依法負連帶責任,依法嚴予議處相關人員及於媒體說明致謙外,對
       於從事保險招攬之不實文宣、廣告,本部並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停售該商品。
     三、凡保戶因不實之文宣、廣告而投保,嗣後產生疑義擬退保時,保險公司至少應加計利
       息退還所繳全部保險費。
     四、保險公司如有以不實之文宣、廣告,招攬業務或徵員情事,除違反保險法令部分,本
       部依法處理外,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移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財政部85
       .09.18. 臺財保字第八五二三六九三六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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