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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公會等應研訂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標準範本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5.12.26. 臺財融字第85559565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2月26日
主旨:請即依說明二所示原則於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前研訂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之標準範本報部備查後,轉請各會員單位比照研擬「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依法辦理。
說明: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規定,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財政部備查。
二、研訂「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標準範本時,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之作業
1.開戶時應有確認客戶身分之方法:例如個人戶申請開立帳戶時,應要求提供身
分證、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等;法人戶則應要求提供法人合法登記資格證照及
代理人之合法證明。大額現金存款之開戶,並應有瞭解資金來源之規定。
2.開戶後應有再確認開戶資料之程序:藉簡易可行之方法,對客戶身分再確認,
例如藉電話訪問瞭解個人戶之職業及居住所,法人戶之營業場所及營業性質,
如有疑問後有進一步查證程序,瞭解客戶選擇該地區開戶之原因及地緣關係,
並實地查訪法人戶。
3.開戶後應有注意客戶有關交易事項之規定:例如
(1)對客戶交易習慣與其職業或行業經營特性間之關聯性,是否符合正常需要之
查證。
(2)對客戶之大額資金之變動例如存款、提款、兌換、資產變動及進出國境之匯
款是否合理之查證。
(3)對一定金額以上之交易,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記錄憑證之確認,以及客戶對
此種查證配合之意願。
(4)對客戶(尤其是新客戶)要求服務或進行交易時,其行為特徵是否正常合理
之查證。
(二)防制洗錢內部管理程序
1.保存完整正確交易記錄憑證之保存方式與年限。
2.對客戶及本機構職員有意規避洗錢防制法規定之處理。
3.內部申報流程規定及向指定機構申報之程序。
4.防止申報資料及消息洩漏之保密規定。
5.對內部管制措施,是否足以防制洗錢之定期檢討規定。
6.稽核單位依「金融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將「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納入以加強查核之規定。
(三)對所屬員工定期舉辦洗錢防制法令及實務(例如洗錢之特徵、可疑交易之類型等
)等在職訓練之相關規定。
(四)指派曾參加洗錢防制法訓練課程之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擔任專責人員,
以協調監督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執行之規定。
三、「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之內容不以上述所列項目為限,各金融機構所研訂之注意
事項,亦得不以範本為限。請參酌所附美國金融局(OCC)發布之銀行業防制洗錢
遵行指南以及整理之洗錢表徵,依據實務需要,予以詳細訂定。
四、金融機構於報請財政部備查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時,如已包括標準範本之內容,應檢附
已比照注意事項辦理之聲明書。(財政部85.12.26. 臺財融字第八五五五九五六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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