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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地方政府編列年度總預算時,將債務舉借與償還部分已分別編入「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 於法尚無須於總預算案審查前先行提案送請議會審議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95.11.03. 處實一字第09500065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1月3日
    主旨:貴縣96年度總預算案內債務舉借與償還部分已分別編入「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並
       送請貴縣議會審議在案,其中有關舉借財源是否應於總預算案審查前先行提案送請縣
       議會審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10月30日府財務字第0959200762號函。
     二、預算法第17條規定,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故融資性收支仍屬總預算
       範疇。依上揭預算法規定,為明確揭露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融資性收支內容及數額,
       爰就有關債務之舉借、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及債務之償還等融資性收支於總預算「
       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內表達。而依地方制度法第36條規定,縣(市)議會應就前開
       縣(市)總預算案內容進行審議,故其審議總預算案範疇,即已包含該年度所預計舉
       借之債款。另綜觀地方制度法及預算法相關條文,並無總預算案之部分內容須於總預
       算案審查前先另行提案送請立法機關審議之規定。
    正本: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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