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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指定銀行辦理華僑及外國人來華直接投資結匯案件,其結匯人為國內投資事業或國內 股份轉讓人時,應確實依據「指定銀行輔導客戶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應注意事項 」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均應確認有關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請 查照。 發文機關:中央銀行外匯局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 87.06.12. 臺央外伍字第04011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6月12日
    主旨:指定銀行辦理華僑及外國人來華直接投資結匯案件,其結匯人為國內投資事業或國內
       股份轉讓人時,應確實依據「指定銀行輔導客戶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應注意事項
       」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均應確認有關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八條規定,投資人依該條例投資
       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二、邇來本局發現部分指定銀行辦理華僑及外國人來華直接投資結匯案件,查有未經主管
       機關核准,而逕行利用結匯人每年可自由結匯額度結匯之情形,核與前開僑外投資條
       例及主旨所揭本局之規定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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