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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準用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96.12.25. 處忠六字第0960007548A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行政院主計處 96.12.25. 處忠六字第0九六000七五四八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