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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提高預算執行效率,得否於法定預算程序尚未完成前,先行辦理招標作業,由於此法定預 算程序涉及政府採購法規定,應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意見妥處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97.11.26. 處忠七字第0970006288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主旨:貴縣環境保護局函,為提高預算執行效率,得否於法定預算程序尚未完成前,先行辦
       理招標作業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縣環境保護局97年10月30日屏環廢字第0970021176號函辦理。
     二、本處意見如次:
      (一)依預算法第25條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即各機關須俟預算完
         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經費。又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 3項第 2款規定,直轄市
         、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其支出部
         分,除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外,其餘科
         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覆實動支。爰有關預算執行事項請
         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至本案所詢得否於法定預算程序尚未完成前,先行辦理招標作業一節,事涉政府
         採購法規定,宜請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意見妥處。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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