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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所詢本府96年1月2日府交停字第09539483500號公告之性質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01.22.北市法一字第096329621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22日
    主旨:關於所詢本府96年1月 2日府交停字第09539483500號公告之性質,本會意見詳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6年12月28日無文號來函。
     二、依貴會來函所述,本市停車管理處96年11月 5日北市停一字第 09606672300號函表示
       旨揭公告非屬公告而為一般通知行為,故請求釐清旨揭公告究屬公告抑或屬一般通知
       ,查旨揭公告從表面形式(其已載明為本府公告)、實質內容(依相關法令,對工程
       範圍之地上物拆遷作業事先公告周知)觀之,其係公告要無疑義,惟公告之性質可能
       是行政處分或是觀念通知,兩者之差異在於能否提起行政救濟,如僅確認旨揭公告係
       屬公告或是觀念通知,並無區別之實益,先予敘明。
     三、公告究屬行政處分或是觀念通知,應就內容、法令依據、拘束對象、是否對外發生法
       律效力等要件為綜合判斷,查旨揭公告係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
       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預先告知停車場用地拆遷工程可能影響
       之住戶或業主(實際範圍仍以拆除線為準),並告知相關權益及疑問洽詢途徑,既不
       生准駁之法律效果,亦不具法律上強制力或拘束力,欠缺法效性,屬學理上所稱之觀
       念通知(參見,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 9版,頁 456以下;翁岳生編,
       行政法下,頁 4以下),性質上並非行政處分,依實務見解(行政法院76年判字1268
       號判決參照)尚不得提起行政救濟,特此說明。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1206K03停車場用地全體住戶自救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市長室
    備註:「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現已
       修正公布名稱為「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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