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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加強辦理採購經費報支控管機制,以防杜公款支付違失之發生,會計人員不得經辦採購、 出納及財產管理等業務,且為免經費重複報支,公款支付前須再次確認是否已請領或支付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99.08.17. 處會三字第0990005123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8月17日
    主旨:為加強落實各機關辦理採購經費報支控管機制,以防杜公款支付違失之發生,請依說
       明辦理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會計法第 108條規定,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
       ,復依政府採購法第13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4條及會計法
       第95條之規定意旨,會計人員對機關辦理採購既負有監督及內審職責,即不得經辦採
       購業務及兼辦出納、財產管理等工作。
     二、另為避免發生經費重複報支之情形,請督促所屬於公款支付前再次確認同一交易事項
       是否已有請領或支付紀錄,並確實依公庫法第16條及本處96年 2月 1日處會三字第09
       60000691號函(詳后附)等有關付款方式之規定辦理,以避免造成公帑損失。
     三、又為確保財務(物)安全並提升財務支用效能,請適時對所屬會計人員加強財務控管
       及落實會計審核工作之宣導及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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