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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第56條規定,其薪給支給分別參照簡任第13職等及第12職等,爰其禮品交際及
雜費,仍宜類推適用「司長級人員」報支標準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總處 102.02.04. 主預督字第102010026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2月4日
行政院 101年 6月22日函明確規範,縣(市)長得參照「次長級」標準報支。又依國外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第20點規定,地方政府係準用性質,所稱「準用」係指就某些事項所定之法規
,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查副縣(市)長及縣(市)政府政務職
一級單位主管(除主計等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依地方
制度法第56條規定,其薪給支給分別參照簡任第13職等及第12職等,爰其禮品交際及雜費,
仍宜類推適用「司長級人員」報支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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