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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因金融機構股份轉換時所貸記之資本公積,如係來自金
融機構轉換前之未分配盈餘,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相關規定,得分派現金
股利,亦得於轉換當年度撥充資本,且其撥充資本比例不受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
之限制;為使投資人充分知悉上開事項,金融控股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六條第二十二目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其來源、性質、金額、用途及相關法令規
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06.11. 臺財證六字第0910003413號令(廢
止)
發文日期:民國91年6月11日
金融控股公司因金融機構股份轉換時所貸記之資本公積,如係來自金
融機構轉換前之未分配盈餘,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相關規定,得分派現金
股利,亦得於轉換當年度撥充資本,且其撥充資本比例不受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
之限制;為使投資人充分知悉上開事項,金融控股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六條第二十二目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其來源、性質、金額、用途及相關法令規
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06.11. 臺財證六字第0九一000三四一三號令)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4.12. 金管證審字第1020007979號令廢止〕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4.14. 公告發布,自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
罰等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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