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上市(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 之股東買賣以所屬公司股票為基礎證券之認售權證,而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適用 者,其買進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與賣出相當之地位」,應與買進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 該股票為基礎證券之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交易相配;其賣出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與 買進相當之地位」,應與賣出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該股票為基礎證券之具有股權性質有價 證券之交易相配,並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計算所獲利益。 發文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02.24. 臺財證三字第092000071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2年2月24日
    上市(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
    之股東買賣以所屬公司股票為基礎證券之認售權證,而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適用
    者,其買進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與賣出相當之地位」,應與買進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
    該股票為基礎證券之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交易相配;其賣出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與
    買進相當之地位」,應與賣出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該股票為基礎證券之具有股權性質有價
    證券之交易相配,並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計算所獲利益。(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02.24.臺財證三字第0九二0000七一七號令)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2.05. 公告發布,自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
    罰等處分之依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