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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更新之「外資投資我國證券比例限制彙整表」乙份,請參考並為外資投資我國證
券持股比例控管之依據,請 查照。
發文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10.23. 臺財證八字第092000434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主旨:檢送更新之「外資投資我國證券比例限制彙整表」乙份,請參考並為外資投資我國證
券持股比例控管之依據,請 查照。
外資投資我國證券比例限制彙整表
(目前受法令禁止或限制項目) 製表日期:92.10.07
資料來源:依九十二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彙整。
註1: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受礦業
法第五條第三項但書之限制。
註2:依「海域石油礦探採」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不受礦業法第五條之限制,但須報
由經濟部轉請行政院核准。
註3: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民營公用事業不得加入外股或抵
借外債,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呈准行政院特許者,不在此限。
註4:「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超過
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者,應通知銀行,並由銀行報經主管機關核
准。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除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持股及為處
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百分之二十五。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外國人投資於信託投資公司,應依銀行法第
二十五條,有關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股之規定辦理。
「信託業設立標準」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信託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同一人或同一關
係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分別不得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但發
起人及股東為金融控股公司或符合專業資格條件者,不在此限。
註5:外國人除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土地外,得基於同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之
原則,取得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用途之土地,無外資比例之限制,惟應符合
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註6: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
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60%,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
,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條規定,系統經營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
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亦同。
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註7:本表未列業別之其他法令或表列項目嗣後如有變更,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
券管理辦法」第五條但書規定,仍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令為準。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7.04. 金管證券字第11203828873號函發布,自112年7月4日
停止適用〕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8.09. 公告發布,自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
罰等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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