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給付範圍包括義肢裝置費之差額,惟不包括自願裝配之義肢費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2.11.24. 臺保司七字第0920069958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一條規定,該項保險立法目的依提供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迅速獲
得「基本」保障,同法第二十五條(編按:現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給付標準亦是本此原則訂定。根據該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相關醫療費用係指急救費
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及看護費用;關於診療費用中所指義肢裝置費差額乙項,係指全民
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願裝配之義肢,超出本保險給付之費用部分,
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之部分。來函所舉各項支出項目,並未包括在上開法令中。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