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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給付範圍包括義肢裝置費之差額,惟不包括自願裝配之義肢費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2.11.24. 臺保司七字第0920069958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一條規定,該項保險立法目的依提供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迅速獲
    得「基本」保障,同法第二十五條(編按:現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給付標準亦是本此原則訂定。根據該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相關醫療費用係指急救費
    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及看護費用;關於診療費用中所指義肢裝置費差額乙項,係指全民
    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願裝配之義肢,超出本保險給付之費用部分,
    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之部分。來函所舉各項支出項目,並未包括在上開法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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