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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公司股票,依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七
日(九一)臺財證(三)字第一七二四九號函釋規定,係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
項所定「取得」之範圍,應有歸入權之適用。
發文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05.28. 臺財證三字第093000233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5月28日
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公司股票,依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七
日(九一)臺財證(三)字第一七二四九號函釋規定,係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
項所定「取得」之範圍,應有歸入權之適用。其買進時點及買進成本之認定,應以內部人行
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以及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
收盤價為準,並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計算所獲利益。(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05.28. 臺財證三字第0九三000二三三三號函)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4.14. 公告發布,自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
罰等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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