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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域應儘量避免劃入都市計畫範圍內
發文機關:台灣省政府
發文字號:台灣省政府 65.07.30. 府建四字第56373號
發文日期:民國65年7月30日
一、河川區域應儘量避免劃入鄉鎮都市計畫。如已劃入,應以河防安全優先考慮為原則,
其有變更水道或開鑿運河者,並應依水利法第九條規定報請中央機關核准,其餘問題
應詳舉實例以憑核復。
二、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第八條規定:「本辦法公告後,管制區內已核定之建設計畫
,應即參照本辦法之規定,予以修正或訂定。」三重市擴大都市計畫,誤將洪水平原
一級管制區劃為工業區,自應依該辦法之規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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